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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監督考核細則(試行)》 |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17-04-17 閱讀:213次 |
河北省安全生產標準化
評審單位監督考核細則(試行)
為規范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的管理,持續提高標準化評審質量,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評審工作要求
(一)建立初訪制度。現場評審前對評審對象進行初訪,了解評審對象地理位置、周邊環境、主要工藝、設備設施及其安全狀況、有無重大危險源、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狀況等基本概況。根據初訪情況,編制現場評審方案,核定評審項目是否與評審單位業務范圍、級別相符,現有評審員專業構成是否滿足評審項目需要等,并形成工作記錄。
(二)現場實施評審。評審單位應制定評審過程控制程序文件,并定期修訂完善。評審單位進行現場評審應成立評審項目組,確定項目組長和成員,F場評審按照所屬行業評審標準逐條評定,如實記錄評審對象實際情況,記錄應清晰、詳實,并經雙方人員簽字確認,F場評審應留存影像記錄,體現評審時間、人員和主要評審過程,同時對評審對象重要的設備設施、問題隱患和對主要負責人的詢問考核過程等進行記錄。
(三)評審報告編制。評審項目組應根據評審客觀實際,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報告編制導則》要求,認真編寫評審報告。評審單位應制定并實施報告審核管理制度或程序,對審核人員職責、方式、內容、標準、結論等提出明確要求,規范報告內部審核、技術負責人審核及過程控制負責人審核工作,內部審核及過程控制負責人審核應采用紙質記錄,保存完整。
(四)進行跟蹤回訪。一是在評審結束后,及時對評審報告中提出的各項改進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回訪,確認其適用性及有效性,適時進行調整,協助并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二是于評審對象公告達標日起6個月至30個月期間,對評審對象至少開展一次跟蹤服務。評審單位應建立跟蹤服務制度,明確服務要求,對跟蹤服務各環節實施有效控制,妥善解決評審對象提出的問題。跟蹤回訪應形成記錄。
(五)評審檔案管理。評審單位應制訂并實施評審檔案管理制度。評審單位承攬項目所形成的材料及簽訂的合同、評審報告及評審過程形成的相關資料,應存入技術檔案。歸檔的照片、錄音、錄像應備有文字說明,重要的電子版檔案應每季度用光盤或硬盤備份。
二、考核管理
考核采用日常抽查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形式,考核結果作為對評審單位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一)日常抽查。
根據各評審單位網上提交的評審方案,隨機對其評審過程進行抽查,填寫檢查評分表(見附表1)。每家評審單位每年檢查不少于1次。內容包括:
1.評審單位及評審人員各類證照資質保持情況;
2.評審單位內部管理,重點是初訪制度、評審過程控制、跟蹤服務及評審檔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3.評審工作質量情況。按照首次會議、現場評審、內部溝通、末次會議等流程對項目實施追蹤;
4.指導幫助企業建立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情況;
5.開展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相關的企業咨詢、評審和周期復評等工作情況;
6.抽查評審報告,組織各業務處主管人員及相關專家,對評審報告質量進行評估,對報告質量量化計分。
(二)年終考核。
每年底根據評審單位提交的年度評審工作報告,進行數量與質量統計分析并打分,結合各市、縣安全監管局的評價意見,確定考核結果并予以通報。
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內容:
評審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注冊辦公地址、法人代表、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電子郵箱地址、現有評審人員、評審組數量、評審收費標準等;
主要工作完成情況,包括本年度評審企業總數,按取證、上報、待上報3類統計劃分;
主要做法及特點,總結提煉本單位在標準化評審工作中采取的主要做法、特點優勢及有關經驗介紹;
主要問題及建議,包括在評審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標準、現場審查、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問題和需要改進的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建議或意見。
每年1月15日前,評審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將上年度本單位工作報告和報表(見附表2)報至省安全監管局。
(三)考核結果及運用。
評審單位年度考核總成績為抽查得分與年終考核得分的平均數,按得分高低分為優良(80分以上)、合格(60分至80分)、差等(60分以下)三個等次。對考核等次為“差”的評審單位,由省安全監管局進行通報批評并約談,同時暫停評審工作3個月進行整改,對未及時進行整改或整改后仍未滿足規定標準的評審單位,取消評審資格。
(四)對于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評審單位及評審人員,任何個人或單位均可向省安全監管局進行舉報(電話:0311-87803050)。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三、約談與通報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評審單位存在以下問題的,應對其進行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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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被評審企業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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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評審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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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業務范圍從事評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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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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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評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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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改、簡化評審程序和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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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評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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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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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達標后沒有進行回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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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嚴格依據評審標準開展評定工作,致使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通過標準化評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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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評標準化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且經過調查證明事故發生與標準化評審不到位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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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評標準化企業一年內受到2次以上(含2次)行政處罰,且與評審不到位有因果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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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評審企業宴請、禮金、禮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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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及其他確需約談的事項。
具體約談對象為:評審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評審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具體評審員;其他確需約談的評審單位人員。
約談時,被約談單位應匯報評審工作情況和被約談事項的有關情況;約談人員對被約談單位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見和完成時限;約談應及時形成約談紀要,發送相關部門和單位,被約談單位須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工作落實情況。
被約談評審單位及人員應按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及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視約談內容的嚴重性和約談事項落實整改情況,適時進行通報。
四、評審單位退出管理
評審單位要依法依規開展評審工作。對違反規定的評審單位啟動通報批評和退出機制。
(一)評審單位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暫停評審工作6個月:
1.評審單位未按規定的標準進行評審的;
2.超出業務范圍從事評審工作的;
3.擅自更改、簡化評審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4.與申請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5.技術服務費與評審項目明顯不符或亂收費的;
6.安全監管部門在對達標企業執法檢查或標準化運行質量評估過程中發現重大隱患,且該隱患未被評審單位在評審過程中發現或發現后故意隱瞞的;
7.泄露所評審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評審單位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律責令退出,該評審單位及主要負責人2年內不得從事評審工作:
1.評審單位在一年內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
2.一年內受到2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3.出現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評審單位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律責令退出,該單位及單位主要負責人、違規行為直接責任人5年內不得在河北省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
1.轉讓或者租借評審資質證書、轉包安全評審項目的;
2.出具虛假評審報告或未到現場評審直接出具評審報告的;
3.違反標準化咨詢與評審分離規定,通過借用資質、弄虛作假等手段對一家企業同時進行咨詢和評審的;
4.主觀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評審單位,或采用惡性競爭、欺詐、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利、招攬業務的。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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